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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加快发展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若干政策

更新时间:2026-01-08 10:15:56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特制定政策如下:

    一、加强项目落地

   在台州市范围内,对新设立的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际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的 20%(土地、土建除外)支持,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对集成电路制造类企业实际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新建投资项目,按企业设备技术投资额的 2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累计不超过 2000 万元。对投资规模 2 亿元以上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项目,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二、支持做大做强

    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或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服务、集成电路制造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的,分别奖励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上企业次年主营业务收入实现 20%以上增幅的,可连续奖励。积极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三、鼓励创新发展

    (一)鼓励自主研发。对在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达到 100 万元以上且年增长 15%以上、并且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信息录入正常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按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的补助。对研发费用连续两年超过 2000 万元且上年度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 3%以上的,较上年度研发费用增量部分按 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此项涉及资金在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支持资质认证。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 CMM(集成 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软件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 5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取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数据利用。对通过市级以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资格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 15 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公共数据开放创新应用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取得软件著作权证明,并实现首次销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除外)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加强产业协同

    软件或集成电路企业为整车等终端企业提供新解决方案,实际完成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完成金额的 2%且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助;本地形成非关联供应链的,整车等终端企业享受同等补助。

    五、促进成果推广

    鼓励有相对独立的软件研发机构或信息化部门的制造业大中型企业剥离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剥离后新成立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2000 万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的 2%给予补助,次年主营业务收入实现 20%以上增幅的,可再享受一次,同一企业最高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鼓励软件企业参与市外项目招标,自主开发软件实际完成金额(含开发费、维护费)在 100 万元以上的,按完成金额的 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六、鼓励自主设计

    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加强自主设计,企业购买集成电路 EDA 软件研发新产品的,按软件授权费用给予 30%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租用集成电路 EDA 工具的,按实际授权费用给予 30%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开展工程流片,按照掩膜版制作费用的 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七、支持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和机构面向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生态搭建产品技术测试认证、标准规范研究制定、数据与信息安全评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对此类公共服务平台,按照设备和软件投资额的 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鼓励软件园区引进或培育规模以上软件企业,每引进或培育规模以上软件企业 1 家,给予园区运营团队 5 万元奖励。

    八、强化要素保障

    (一)提供金融支撑。加大产业基金对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的支持力度,对重大项目可以直投方式给予支持。对重点项目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给予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贴息补助,期限 3 年,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强化空间保障。支持制造企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按规定实行 5 年过渡期内保持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的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引导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集聚发展,对在集聚园区或市外飞地内租赁生产和研发类办公场所的企业给予房租补贴,前 3 年按照每年实际发生额的 70%、50%、30%逐年给予补助,同一园区或飞地内所有企业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三)鼓励人才引育。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直接享受我市人才政策。支持企业招引留住实用型、技能型人才,对在规上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工作满3 年且主导项目建设的软件工程师或研发工程师给予 3 万元奖励。其中,营业收入在 1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不超过 6名,营业收入在 1 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不超过 3 名。

    本政策所指软件产业是以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公告 2021 年第 10 号第一条所列条件(政策条件有调整时,以新政策为准)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集成电路产业是指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装备和材料的企业。投资额、主营业务收入等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本政策自 2023 年 8 月 1 日实施,有效期 3 年。若与其他相关政策不一致或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补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涉及的奖补资金按照台州市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部分,除注明列支渠道的外,均在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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