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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滨海新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版)

更新时间:2026-01-08 09:34:59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合理认定集成电路企业,根据《越城区关于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越委办〔2018〕110号)和《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引进培养的暂行办法》(越委办〔2018〕120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以及产业链相关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越城区(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集成电路制造、封测、下游应用以及装备、材料等配套支撑的法人单位。

    (二)当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技师以上职称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度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度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当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其中,企业在越城区(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当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二、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软硬件设计(含设计工具、解决方案等)为主营业务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越城区(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法人单位。

    (二)当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技师以上职称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度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度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当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越城区(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当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备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三、上文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四、认定及相关管理制度

    (一)区经信局每年5月底、10月底前各开展一次认定工作,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在区经信局发出认定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认定申请。

    (二)区经信局负责统一受理本地区企业申请,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初审通过的企业资料递交由区人才办、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绍兴集成电路产业园管委会、滨海新区招商服务二局等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组成的联席会议进行评审。

    (三)对评审通过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间,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经信局递交异议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公示无异议的,归入越城区(滨海新区)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名录。

    (五)已通过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不通过的,撤销集成电路企业认定。

    (六)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经信局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

    (七)新招引企业需提前认定为集成电路企业的,由滨海新区招商服务二局或集成电路产业园管委会统一上报,并提供相关依据,经相关部门联合评审无异议后,予以提前享受集成电路企业相关政策。享受提前认定的企业必须在登记注册后三年内提交认定资料,若未通过认定,则需退回已享受的所有相关补助,由上报部门(单位)负责追回,区财政局配合。

    (八)两年内享受过国家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认定,可由区税务局提供企业名单,直接列入越城区(滨海新区)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名录。

    (九)本管理办法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绍兴市越城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越经信〔2020〕2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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